78规章制度/col/col13353/index.html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5-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发展规划处

中农大校字[201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校、院(含学校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机构,下同)两级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学术中心,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7人的单数。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或各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校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学院推荐名额由校长办公会统筹兼顾学科平衡和发展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当然推荐人选。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本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委员人选经院长提名或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其中院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全部委员人选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人才评价、学术道德等事项分别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院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方案分别由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秘书1到2名。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同级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以书面形式经由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四)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增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以下事项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标准;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4.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5.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6.学校需要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1.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

2.专业技术职务、荣誉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办法,人才引进办法;

3.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

4.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6.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1.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校推荐人选;

2.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人选;

3.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

4.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应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2.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学院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院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其他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同级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同级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同级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应提前向各位委员征集,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利益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照本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2015-13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