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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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大规划字[20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实现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章程》、《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学科建设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的机构。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与决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组成与委员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委员由教授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教授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当然委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校学术委员会中主管学校学科、教学、科研、人才、国际交流等工作的委员。当然委员随职务任免自行更替。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督办、检查、落实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所做决定,联络和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有积极参与学科发展建设的意愿和能力; (二)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全面了解学校学科发展建设方面的情况; (二)就学科发展建设向学校、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在学科建设的论证、审议和咨询等决策过程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发表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二)按时参加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经由秘书处或直接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说明情况; (三)遵守保密规定,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酝酿讨论而未决定的事项严格保密; (四)遵守回避原则,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正式书面函件形式通知秘书处。秘书处需报请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1.学科评估与考核方案; 2.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科建设相关项目遴选; 3.校内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4.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 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学校和学院学科发展与建设规划; 2.学科建设与发展规章制度及其调整; 3.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 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学校学科建设中的资源配置方案等重大问题; 2.学校预决算中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3.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4.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视学科建设工作需要,经秘书处请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出席委员达到2/3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应事先确定议题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如确有需要,经与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的事项须达到与会委员的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上级部门限额下达的学科建设相关项目的校内遴选,可根据限额采取简单多数方式确定遴选结果。 第十九条 未出席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遇有较为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可决定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认为表决的事项存在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由秘书处起草本工作规程的建议修订案。建议修订案提交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并获2/3以上委员赞成,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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