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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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大规划字[20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科研管理运行体系,促进学校科研、科技服务和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国农业大学章程》、《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科技及人文社科研究、科技服务等相关事务进行学术决策、审议、咨询、评定的机构。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与决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组成与委员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由教授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人数为27-33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当然委员包括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科研院常务副院长、各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当然委员随职务变更自行更替。教授委员部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部分为学院委员,由学院和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推荐。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院常务副院长兼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起草相关文件,督办、检查、落实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所做决定,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可设立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社会服务等专门工作组,分别承担相关职责,每个工作组可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可由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等必须设立的中国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与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中国农业大学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中国农业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职能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可以成立专门工作组,经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授权责任人(可为科研专门委员会委员之外的校内教师)负责相关工作,对外以相应委员会名义工作。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接任者任期与被接任者余下任期相同。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相应专门工作组会议; (二)知悉与学校科研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在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科研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工作组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经由秘书处向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三)对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保密。 (四)遵守回避原则,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正式书面函件形式通知秘书处。秘书处需报请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参加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1.学校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科技、人文社科、社会服务人才、省部级以上科研、人文社科基地平台及科研成果奖励的对外推荐; 2.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学校重大科研成果的评议; 3.重大农技推广和社会服务实施方案; 4.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学校科技、人文社科工作、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 2.重大科技改革政策和科技管理制度; 3.科技成果、人才的评价标准和激励奖励政策; 4.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学校自主科研经费的安排; 2.校级科研机构、基地平台的论证; 3.学校设立的科研、人文社科与社会服务的奖励; 4.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专门工作组组长提议,或3人以上工作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专门工作组会议。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工作组会议可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主任、副主任或专门工作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工作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自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工作组会议,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出席;可以就某专门事项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临时专门工作组或专家委员会,决议结果经通报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等同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应事先确定议题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会议事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一般事项赞成票超过有效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但重要科研制度制定与修改、科研机构设置与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上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未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会议可根据议题,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等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及以上委员赞成,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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