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 |||||||
|
|||||||
(经中国农业大学第五届学术委员会2016-2次全体委员会议审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的议事范围为《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校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一般于每年1月和7月上旬举行。另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全体会议议题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征集: (一)由主任委员、主任办公会议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二)学校委托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后授权后,由秘书处提出; (三)学术委员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评议的事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由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第五条 议题提出部门或提出人须填写议题征集表,并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调研和论证等有关材料,经秘书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六条 全体会议召开后,已经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能增减。确有需要,须经与会1/2以上委员同意。 第七条 议题的审议形式和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时、审议和表决议题前确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全体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议题提出单位或提出人做议题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九条 每位委员按照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发言次序,就同一议题依次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或弃权)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每位委员每个议题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或根据议题性质和会议时间安排,由会议召集人现场约定发表意见的时间。待所有委员意见发表完毕后,如需继续发表意见可向会议召集人示意,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继续发表意见。同一议题每人发表意见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某位委员发表意见时,其他委员不可打断该委员发言。委员发表意见内容应当围绕当前议题进行,一旦偏离议题内容,会议召集人应提醒或中止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待与会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会议召集人应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对议题是否进行表决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做出的决定,对于有必要进行公示的议题,由秘书处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须回避。当该议题讨论结束后,回避的委员方可返回会场继续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在涉及到委员本人或须回避人员投票时,采取委员本人按正常程序参加投票,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同时将参会人数和应回避对象同意票数各减一票的办法,然后仍以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通过秘书处向主任委员会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通知发布、会务安排、纪要起草、决定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一般由秘书处牵头负责,秘书单位配合完成。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